根据最新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与财政厅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新政策旨在适应当前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优化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办法》共包含7章31条,涵盖总则、职责划分、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审核流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预算绩效评估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

该《办法》明确指出,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向产业集群化程度高、落地项目多、发展潜力大且创新能力强的园区倾斜。其主要目标是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推动工业园区提升基础设施配套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集聚发展,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强化创新驱动能力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园区,以及上轮被撤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的园区和获得自治区政府特别支持的园区。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将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需求采取事前资助、事中补助或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或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同时禁止用于投资理财、偿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等不符合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