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持股5%以上股东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上诉人(原审被告)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

二审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 驳回开投集团要求刘晓春支付已承担律师费527,340.24元的请求;驳回其关于诉讼费用由刘晓春承担的请求。

2. 驳回刘晓春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开投集团全部诉讼请求的请求;驳回其关于诉讼费用由开投集团承担的请求。

对公司影响:本次诉讼为持股5%以上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生效时间以双方收到判决书为准,后续申诉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近日收到开投集团转发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02民终7450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刘晓春向开投集团发送《关于解除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的通知》,决定终止此前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025年4月9日,公司收到刘晓春转发的一审判决书(2024)鲁0211民初41859号。黄岛区人民法院就上述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已按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二审情况

开投集团和刘晓春均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5年6月15日,公司收到开投集团转发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02民终7450号。

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双方的所有上诉请求,并明确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上诉人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仅涉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判决生效后,双方是否继续申诉或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 公司股东王小伟提起的撤销之诉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刘晓春先生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已生效,其部分股份可能在近期发生转让。为避免短线交易,其符合归属条件的26.9133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延期办理归属,其余符合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将按计划完成归属。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